《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对供水卫生、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进一步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

  草案提出,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照规定的频次和项目开展水质检验,对供水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巡查和维护,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草案还对涉水产品管理作出规定,比如涉水产品不得标注具有防治疾病作用的内容。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在设备醒目位置公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水处理材料更换情况、设备清洗和消毒记录、经营者的联系方式、设备维护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信息,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改变涉水产品的水处理单元和部件。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应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监督管理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加强水质监测,保障供水水质达到相应的卫生标准。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倪方方 张雪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