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工伤认定为何耗费“3年时间,5万花费”? 三难现象折射我国法规漏洞
新华网江苏频道
作者:新华社记者蔡玉高、胡锦武、周润健
工伤认定成本高、“隐性工伤”处于维权盲区、非法用工工伤认定面临三道门槛……近日,记者在江苏、江西、天津等地采访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工伤者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四处碰壁,维权之路荆棘丛生。
 |
| 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外来工一旦遭遇工伤,就容易陷入困境,得不到及时救治(图片来源:金羊网
陈秋明/摄) |
用了3年多时间,花费5万多元,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绿化村3组村民唐锦其好不容易可以缓一口气了:为故去的妻子顾桂英进行工伤认定的3年多时间内,在投入大量精力、财力,经过两次复议、三次诉讼、四次认定后,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终作出了认定顾桂英属于工伤的决定。
据了解,顾桂英生前在苏州三大制衣有限公司工作。2002年4月14日,三大公司组织员工集体出游,并于当晚乘车返回公司。在从公司回家途中,顾桂英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因伤势过重死亡。在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顾桂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之后,顾桂英的家人便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工伤认定之路。
今年42岁的唐锦其告诉记者,在三年多的工伤认定过程中,他光请律师就花了1万多,若是加上来去折腾所花的车费、旅费、误工费,估计不下5万元。“到后来,我已经没钱再请律师了,回想起往事,唐锦其难掩悲愤,但这些都是次要的,关键是,太仓市劳动部门竟公然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做出错误认定。一方面要承受失去妻子的痛苦,一方面有关政府部门还不能维持公道,当时我心里的苦一般人是无法想象的。”
据唐锦其聘请的代理律师、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永斌介绍,根据劳动部及江苏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很明显,顾桂英的死亡应该认定为工伤。太仓市地方人民法院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撤销太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顾桂英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也足以说明。但让人奇怪的是,太仓市劳动部门却先后3次作出了对顾桂英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我不知道劳动部门为何会作出这种决定,但我想只要有工伤认定常识的人,都应该清楚此前的几次决定是错误的。”董永斌说。
董永斌介绍,顾桂英的工伤认定之所以如此难固然与太仓市劳动部门的错误决定有关,但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劳动部门作出决定之后,法院审理后,只能作出是否撤销劳动部门决定的判决,而不能做出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判决。这就使得太仓市劳动部门此前能够一直维持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劳动部门不认定工伤--法院撤销劳动部门决定--劳动部门再次不认定工伤--法院再次撤销劳动决定……”,只要劳动部门不低头,受害者就将陷入一个循环诉讼的怪圈,试想,本已受到巨大伤害的工人又有多少人有财力、精力耗下去。
董永斌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唐锦其应该是幸运的,毕竟劳动部门最后做出了认定其妻属于工伤的决定。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像唐锦其这样的例子绝对不在少数。循环诉讼的怪圈耗尽了受害者的财力、心力!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工伤并不仅仅是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体力劳动者的“专利”,公安、科研等行业积劳成疾、工作压力过大猝死、长期处于辐射环境工作等“隐性工伤”现象同样不容忽视。
 |
| 18岁的四川姑娘到广东的一家玩具厂打工,仅工作了28天后,就浑身颤抖口吐白沫。医院开具诊断结果是:工作中接触的胶水引起二氯乙烷中毒。(来源:央视) |
江西分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周赟杰在连续两个通宵加班、超负荷工作,于2005年4月2日猝死家中。然而,因周赟杰死亡时并非处于工作岗位,他至今未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工伤赔偿更无从谈起。
周赟杰年仅38岁,曾多次受到上级和分宜县公安局表彰。分宜县公安局撰写的追悼词中写道:“周赟杰在去世前两天,协助湖泽派出所查处案件,加班到深夜,去世前一天晚上又连续加班,并主动请缨参加‘抓现行、破现案’专项行动,工作到第二天凌晨五点。”
周赟杰的妻子李清香流着泪回忆说,丈夫去世前一个星期连续加班,晚上都没有按时回过家,每天都是快天亮时才匆匆回家小睡一会儿。4月2日凌晨五点多,他回家后躺在床上又睡不着,不断地说“很疲劳”。没想到,中午饭吃了一半,他就倒地抽搐,几分钟就断了气。李清香说,丈夫是让工作给活活累死的,最后却连个工伤都得不到认定,太令人痛心了。
江西省政协常委李季仁2004年就全省公安交警生活和身体状况进行调研后发现,超过一半的一线交警没有双休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每天超过10小时的交警占26%,患各种慢性疾病的交警占调查人数的46%,“过劳”现象导致基层民警身体素质逐年下滑,猝死事件时有发生,但很多情况下,身体长期受到隐性伤害的民警积劳成疾后一般不会被纳入工伤范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事故和工伤种类不断增多,“隐性工伤”现象被长期忽略。李季仁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工伤的规定过于粗糙,工伤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往往外伤才是伤,内伤没人管”,而工伤鉴定难直接引发的便是赔偿难,势必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细化工作已迫在眉睫。
与签订了劳动关系的用人市场相比,非法用工市场的工伤认定还面临三道槛: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赔偿的主体确定、民工法制观念淡薄。
劳动关系的证明是非法用工市场工伤认定的首大拦路虎。30多岁的王华在江苏丹阳市一个工地上做木工,在配置木料时,由于电锯打滑,一不小心将左手3个指头锯了下来。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王华想申请工伤认定,但按照规定,王华必须向劳动部门出示劳动合同或其它能够证明他与包工头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这让王华傻了眼。
江苏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陈敏仁介绍,证明自身与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若是连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工伤认定将无法进行。
工伤赔偿主体的确定也是非法用工市场工伤认定的一大难题。劳动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首先具备用人资质,即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非个人。但现实中,大量没有营业执照而以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农民工的非法用工主体大量存在。
民工法制观念淡薄,为工伤认定设置了许多障碍。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永斌介绍,由于自身法制观念淡薄,许多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或与用人单位私了;或一拖再拖,延误了工伤认定的时机;或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结果是便宜了包工头,害苦了自己。
在调研过程中,劳动部门、法院、律师等普遍反映,目前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认定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太过原则、太过笼统,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却是千差万别的,这使得工伤认定比较困难。
陈敏仁介绍,按照条例,认定工伤的有7种情形,视同工伤的有3种情形,不认定工伤的有3种情形。“也就是说,对于工伤认定部门来说,我们要依据这13种情形去对应所有的工伤认定申请,难度相当大,出现争议在所难免。”陈敏仁说。
陈敏仁介绍,如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工作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事实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都是非常复杂的。拿工作时间来说,在8小时的工作时间内,为解决自身合理的生理需要,如喝水、方便、吃饭等,在这个过程发生的事故算不算工伤事故呢?
“工作原因的界定也存在争议,如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中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在领导的安排下参加宴请发生事故……这些情形算不算工伤呢?类似的存在争议的方面还有很多。”陈敏仁说。
对此,董永斌也是深有体会。据他介绍,国家的条例没有能够将工伤的内涵和外延完全概括,对属于、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没有明显列举出来,这一方面增加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使得劳动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有时甚至无法控制。
董永斌说,唐锦其的遭遇就说明了这一点。尽管在这个过程中,太仓劳动部门存在着很明显的错误,但是国家条例的笼统规定则为劳动部门一再坚持自己错误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后台。试想,如果条例的规定再具体一些,劳动部门即使有再大的胆,相信他们也不敢胡来。
董永斌说:“让人有些不解的是,和以前相比,刚刚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更为笼统,而且条例还表示所有的工伤认定只能以它为标准,这让我们做律师的有时候都无所适从。”
此外,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还发现,工伤认定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尽力推卸责任,未给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是主要的原因,其中尤以农民工居多的单位为甚
“之所以非法用工市场的工伤认定会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关键在于单位未能帮助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江苏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陈敏仁说,“若是交纳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无需掏钱赔偿,工伤认定的过程会变得简单许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