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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检察院首次支持被告人上诉并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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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往往会在法院量刑过轻的情况下及时出手,行使抗诉权。日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却支持一名盗窃罪犯上诉并成功获得减刑。有专家称此案一改多年来检察机关这一“抗轻不抗重”的生硬印象。

    去年上半年,小亮(化名)跟几个同伙爬电线杆,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通信电缆,实施盗窃。经一审法院查明,小亮盗割通信电缆21次,总计价值16万余元,造成5000多户电信用户通信阻断260多个小时。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小亮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此后,小亮认为,自己在作案时虽已满16周岁但还未满18周岁,应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该事实未予认定,提起上诉。

    金华市检察院收到小亮的上诉状后,及时进行审查,确认了小亮作案时确实未满18周岁,应认定为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小亮具有立功情节,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为此,金华市检察院专门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出庭支持小亮的上诉。庭审中,出庭检察官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小亮的上诉理由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刑期由11年改判9年。 余东明 曹庆娟

    检察官说法

    多年来,检察机关留给老百姓的习惯性印象是其属于国家专政机关,在指控犯罪中往往“抗轻不抗重”。对此,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卢岩修告诉记者:“在法庭上,公诉人永远处在被告人的对立面上指控犯罪,往往形象生硬。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在法院量刑过轻的时候提出抗诉,要求严惩犯罪。几十年来,检察机关考虑比较多的是如何更为严厉地打击犯罪,而不是在如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履行监督权,这是一种执法理念上的潜意识。”

    卢岩修认为:“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实际上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论法院判决过轻还是过重,都应该及时履行相应的监督权。此案中小亮是未成年人,而一审法院未注意此情节,量刑过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完全应该支持其上诉,这是检察机关改变执法理念很重要的一步。”

责任编辑: 汤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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