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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八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月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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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8件市政府规章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决定》,“征地管理费”、“渔业水域闲置费”、“公墓管理费”等8件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是:

    一、《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的规定。

    二、《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查险督修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检查鉴定费”的规定。

    三、《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质量保证金管理费”的规定。

    四、《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十条关于“渔业水域闲置费”的规定。

    五、《上海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养殖保护管理费”的规定。

    六、《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质量监督费”的规定。

    七、《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公墓管理费”的规定。

    八、《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规定。

责任编辑: 汤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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