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首页\新闻中心\江苏要闻 滚动新闻  ·江苏高院出台细则判案出错国家赔了法官个人也要赔 ·上半年江苏省98名县处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 ·长江流域新研究显示 夏天夜晚越来越热 ·江苏四部门联手实施“51880科技富民行动” ·以治理污染为重点 江苏启动环境整治千村行动  
 
江苏高院出台细则判案出错国家赔了法官个人也要赔
 
2005-08-04 10:07:17
来源: 新华报业网
 
    江苏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追偿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对刑事赔偿作出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据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全国多数地方的相关机关在执行国家赔偿后,由于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的追偿往往停留在书面上,近年来国内一些著名的国家赔偿案例大都没有将追偿完全落到实处。江苏省高院介绍,江苏省法院系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10年间,有案可查的对责任人的追偿案例只有1起。追偿行为的缺失,使得《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成为“休眠条款”,责任人并没有承担因其个人过错造成损失的责任。这样,可能会助长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甚至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促进法院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约束工作人员司法行为的角度出发,针对追偿中存在的执行机关不确定、数额不明、程序不清等问题,在《规定》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可以落到实处。

    据了解,被追偿的责任人主要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三种类型: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江苏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对有这三种行为者,追偿只是惩罚的一部分,不影响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法院系统关于国家赔偿的追偿工作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当赔偿义务机关为基层人民法院时,由赔偿小组负责办理。按照规定,追偿工作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10日内经院长审批进入办理程序,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办结。

    关于追偿的数额,江苏省法院系统是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额为限,同时考虑被追偿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等具体细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被追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追偿的数额不超过被追偿人本年度税后工资的两倍。

    《规定》要求,追偿决定作出后,被追偿人应当自觉缴纳,不主动履行的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缴,追偿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 江苏高院出台细则:判案出错国家赔法官也要赔
· 上半年江苏省98名县处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
· 长江流域新研究显示 夏天夜晚越来越热
· 江苏四部门联手实施“51880科技富民行动”
· 以治理污染为重点 江苏启动环境整治千村行动
· 专家:高新技术减轻患者病痛但却提高了成本
· 苏北运河航标频频遭损 影响船舶航行
· 李源潮:使软件业成为发展新兴服务业"领头羊"
校园|困惑:职业vs兴趣 工资的心理底价
心理|心理学家揭开乐观与悲观的秘密
动漫|动漫产业:驶向春天的快车
药膳|夏日进补维生素餐 七种汤塑造美女
校园|大学生,被谁抛弃? 英语四六级查分
校园|"低薪时代" 来了? 7月21日-24日招聘
心理|“自恋”成了流行病 你有“钱运”吗
读书|《电力要先行》:李鹏电力日记前言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10--6307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