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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首次自主创业者可享税费减免
 
2007-07-24 10:17:39
来源: 扬子晚报
 
   南京市对“初始型”自主创业人员出台了进一步的政策优惠,其中包括施税费减免。昨天,有关人士详细介绍了政策内容。

    三类创业免交证照费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办个体工商户,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种情况减免所得税

    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个人、个体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单位、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种植、养殖、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产品。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劳务、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王卫庭 )

编辑: 黄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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