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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0年前所有高校须与国外开展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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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6月18日电(记者 凌军辉)江苏省教育厅日前出台《关于扎实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到2010年,江苏每一所高等学校须与国外至少一所同层次的优质教育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意见》提出,中外合作办学,有利于有效引进和吸收世界先进的办学理念、办学经验和管理经验,有利于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能力、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各类人才。江苏在合作办学中必须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具体包括境外知名院校、具有优势学科专业的院校、具有显著特色学科专业的院校,以及在教学思想、办学理念、教学水平、人才培养模式、学校管理等方面具有先进性的院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办学,必须坚持同层次合作的原则。

    根据《意见》,江苏将积极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在高中阶段和幼儿教育阶段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探索。鼓励高等教育机构与国外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高等学历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应以学历教育项目为主。

    《意见》要求,合作办学应适应新技术发展和江苏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定位与特色,优先发展电子信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创新药物、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外语、金融、医学以及国际商务、软件外包服务、国际法律等方面的学科专业。鼓励探索跨学科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通过5年左右的建设,江苏要在高校品牌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的框架下,创建50个省级中外合作办学品牌特色专业和150门省级精品课程,并建成一批国家级中外合作办学品牌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

    《意见》还严格规范了中外合作办学的范围和领域。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幼儿园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开展以外语教学为主的双语教育项目。不得在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学科专业领域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同一外方机构在江苏的合作院校不宜超过2所,相同合作专业不宜超过2个。为保证合作双方在教学与管理上的精力投入,原则上中方1个专业只与1个外方开展合作。(完)

责任编辑: 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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