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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新华网-江苏频道( 2003-12-12 10:56:09 )

  外商和外地企业、个人来淮投资,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享受以下地方优惠政策:
财税方面
  1、 外商和外地来淮投资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在企业所得税缴纳后,生产性企业由地方财政按“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
半”给予补贴;非生产性企业由地方财政按“前两年全部、后按时内年减半”给予补贴。
  2、 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或累计增资到原投资额60%以上的,对其新增利润计征所得税后,由地方财政按“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给予补贴;增资不足60%,对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能分开计算的,在所得税计征后,也按“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不能分开计算的,按增资部分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给予补贴。
  3、 外地来淮投资企业将本企业的获利直接用于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再投资其他企业、且经营期超过5年的,由地方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40%的比例给予相应补贴。
  4、 外地企业兼并、收购本市企业,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属地方财政借款,经债权人同意,本息可转为投资;经税务部分审核同意,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被兼并的本市国有企业籽不抵债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用兼并后重组的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先计征后补贴的方式予以弥补,直至弥补完毕。
  5、 外商和外地来淮投资企业在安排老企业职工(外地来淮企业安排老企业职工80%以上)和归还老企业贷款方面负担较重的,经批准其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部分,按“前两年全部、后三年减半”由地方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6、 外地企业和个人来淮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地、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农业税与农林特产税先计征,后由地方财政补贴。
  7、 外地来淮投资企业上缴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由财政部门返还50%。

规费方面
  1、 外地来淮投资企业免征统筹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江苏省重点项目建设基金,免收水增容费,水电价按国有企业标准执行。
  2、 外地来淮投资企业的建筑工程,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墙改发展基金、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 外商和外地来淮投资企业,市交通、邮电、供电、工商、物价、国土、技术监督、公安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工本费或注册费,其余费用一律免收。
  4、 外地投资者在淮新办企业,对招用的外地劳动力名缴就业调节金。
 

其他方面
 外商整体收购我市企业一次性交款的,可按公开售价优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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