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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热点评论一:商家单方检测规避责任
消协在受理的手机投诉中,多数经营者均以厂家单方面检测结果为依据,告之消费者系人为损坏,拒绝实行三包,进而引起消费纠纷。李某购买的一部手机,使用了近一个月就出现显示屏时隐时现的问题,找到经销商,对方说需到南京总部检测,等了几天后厂商检测结果是,手机浸水,系消费者使用不当,属人为故障,因此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点评:经营者单方检测不具有权威性,甚至不可信。手机质量的检测,应当是具有资质的国家指定的专门质检机构,消费者与经营者完全可以双方约定送检。属质量问题,商家要付检测费。商家的自我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故意规避法律责任之嫌。
消费热点评论二:家电丢失包装不退换
某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一台29吋彩电,回家用了10多天后发现质量问题,经协调,商场同意退货,当顾先生将电视机搬来后,商场以无包装箱为由拒绝退货,否则需缴纳50元钱方可退货。此类问题经常引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
点评:消费者购回家电商品,一般不会将体积较大的包装保存下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属产品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换或更换。《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并未提及无包装物就不可退换,符合退换条件,也不是附条件的退换。商家不得以无包装物不予退货或拒绝更换商品。
消费热点评论三:自定区域拒绝免费服务
有些商场(店)承诺免费上门服务,却又擅自划定服务区域,以达到收费的目的。消费者张某在市中心附近某商场买了台电脑,几天后出现故障,张某要求商场按承诺免费上门检修,商场却推辞说张某的居住地不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若上门服务需另收费用。
点评: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服务。经营者不能上门服务的,应当承担消费者交通、运输、装卸、误工等合理费用”。因此,商家擅自划定服务区域,达到以收费目的,是违规行为。
消费热点评论四:“返利券”限制购物范围
有些商场“返利券”限制消费者购物范围。镇江消费者王先生参加某商场“买100元送20元”的促销活动,得到了一张“返利券”。拿到券后,这位消费者在鞋类柜台选择最低价位25元的鞋油时,营业员却又说该券仅限购买鞋类、箱包类商品。但该商场销售的鞋最低价都在七八十元左右。
点评:商场以“返利券”为诱饵,限制购物范围,意在设置陷阱,其做法违反了《消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不良目的。商家应在加强信誉、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真正建立和培育顾客对企业品牌的忠诚。
消费热点评论五:商场银行营业时间“缩水”
消费者高某与未婚妻在一家商场看好一套家具,于是急忙来到银行取款,而此时距下班时间还有十分钟,银行营业员却说因内部轧帐,需第二天再办理取款。这种情况除了发生在少数规模较小的银行网点外,在某些商场也有此类现象。为了内部清帐,营业员会提前将顾客拒之门外,公开的营业时间被缩短。
点评:银行、商场对外公示的营业时间,应当是消费者购物或存取款的时间,内部清结帐不得占用消费者的时间。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因此,银行网点营业时间“缩水”,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热点评论六:出入超市封包验票没有商量
消费者在一些超市购物,随身携带的包往往被超市保安强行要求存放(封包),否则便谢绝入门;购物后出门时,保安又要求消费者出示购物小票,待验票盖章后才获准放行。这一“超市规矩”在一些超市尤为明显。这一做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点评:超市强制封包和查验购物小票的行为,实质是将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违反了《消法》第14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超市以自定规则将顾客纳入到防盗环节,是对经营风险的强制性转嫁。
消费热点评论七:干洗行业消费投诉 行业需要规范
年关时节,干洗行业的消费投诉骤然上升。纠纷的焦点主要有:1、所洗的衣服存在损坏,弄不清是原来就有的还是被洗坏了的。2、衣物洗后变型型严重,消费者要求赔偿。3、衣物洗后产生掉色厉害,搞不清是布料本身问题还是洗涤造成的,但消费者要求干洗店赔偿。
点评:对于这类投诉,消协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尊重客观事实,重证据,对于比较模糊的问题要善于分析,以理服人。例如衣物损坏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干洗店在收件登记时应当有对衣物有无损坏情况有记录,并在取件单上详细记录下损坏情况。如果收件单上没有类似记录,则干洗应当视情况给予折旧赔偿。衣物洗后掉色问题,不能一概归责于干洗店,有的是因为衣物的布料本身就存在容易掉色的问题。关于衣物洗后变长或变短的问题,也应当客观地分析,或请权威部门专家鉴定。只有以科学态度公平公正地处理好每一个类似的投诉,才能使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信服满意。
消费热点评论八:广告宣传名不副实应承担责任
兴化城区的顾女士在某家电商场看中了一台TCL电视。当时她看到该型号电视广告宣传单上说明的是“第三代”超高清显像管,当电视买回家后,细心的顾女士发现电视机说明书上表明的显像管是“第二代”超精细显像管,而不是“第三代”超高清显像管。顾女士便要求该商场退货。商场负责人承认广告上宣传有误并解释是印刷错误造成的,提出可给予顾女士调换其它电视机,但不同意退机。顾女士坚持要求退货。双方协商未果,发生消费纠纷。
点评: 所谓广告就是广而告之的意思。广告作为约定,是向消费者介绍其商品的一种承诺,商家既然做了广告,就应当履行广告的内容,承担责任。如果以广告印错为借口而不履行承诺,就涉嫌故意误导,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商家应承担责任。
消费热点评论九:索取婚纱摄影底片却要付费
市民小吴和小赵在影楼拍婚纱照,1套80张,价格1299元。小吴选出38张照片做成像册,剩下42张小吴也想保留,但影楼要求另行付费。
点评:消费者作为定作人按约定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婚纱数码照片及数据资料(图像)上并存有肖像权、著作权、所有权等多种权利,但所有权人只能是顾客,影楼应移交给顾客占有。此外,由于顾客基于肖像制作专有权,有权决定是否多拍底片。对于多拍的底片,顾客享有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利益维护权,影楼如果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或销毁顾客肖像。影楼基于行业惯例而规定“未选中之影像作品及传统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出钱购买”的条款,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相悖,应属无效约定。
消费热点评论十:明里打折却暗中提价
每逢节假日,商家打折促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那么这“折”真的是商家白白送给消费者的优惠,还是暗地里戏弄消费者一把的噱头呢?消费者范某在商场看中了一款打折后卖424元的“万人迷”牌羽绒服,就掏钱买了下来。范某回到家后发现衣服上的标签标明该服装的原价是398元,当时很气愤。明明是打折打到424元,怎么反倒比原价还高了呢?遂至商场讨个明白。
点评:经有关人员透露,先提价再打折这种事情,已经成为商家司空见惯的做法了。促销时,商家把原价格标签全都撕掉。商家的这次“疏忽”,让消费者发现了他们的经营秘密。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要防止商家“明里打折,暗里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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