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奇”在各地被多次查处
 
2007-03-28 08:38:14
来源: 本网综合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第11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中明确提到,“双奇胶囊”曾于2006年11月份刊登虚假夸大广告内容,南京市药监局将其移送到南京市工商局进行查处。而早在2006年3月份,由武汉市药监局公布的武汉市2006年3月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中,“双奇胶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内容,被武汉市药监局移送武汉市工商局进行查处。

    2006年10月份,“双奇胶囊”被长沙市卫生监督部门查处,理由是“双奇”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已经严重违规。2006年12月份,海南省工商局依法暂停刊播涉嫌虚假违法宣传的“双奇胶囊”广告,理由是该广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广告内容夸大功效虚假宣传。同一个月,福建省工商局决定依法暂停刊播“双奇胶囊”广告,理由同样是广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刘向红 顾元森)


    据《现代快报》报道,“明明是保健品,却以药品甚至超过药品疗效的方式进行夸大宣传,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更严重违背了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昨天,看到快报刊载《双奇胶囊专治胃病疗效100%?》的报道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志华律师义愤填膺,当即表示牵头组建公益诉讼律师团,为受骗的市民免费维权。

    “胃病是一种很折磨人的病症,很多市民都或多或少存在!”因为常年在外奔波,饱一顿饥一顿,著名维权律师张志华的胃也不好,有段时间甚至也需要靠药物来维持。

    昨天,当遭受胃病折磨多年的张志华看到快报的报道后,当即拍案而起,“以这样的方式销售保健品,实在是太没有良心了!”张志华表示,从记者调查的情况不难看出,“双奇胶囊”是保健品而非药品,但该保健品却以药品的名义在药店出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非药品按药品销售以假药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销售假药足已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患者服用“双奇胶囊”如果造成一定负面后果或足以造成一定负面后果,其销售者将有触犯刑律之嫌。

    除了刑事方面的严重违法,张志华表示,在民事方面,受骗者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销售者退款并赔偿损失;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为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双奇胶囊随意夸大宣传的真实情况告诉广大市民,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志华、杨正宏等律师联合组成公益诉讼律师团,公开征集受骗者信息和受骗经历,律师团将为受骗者免费代理诉讼。

    征集热线:025-51588370

    接待地点: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南京市中山南路89号江苏文化大厦25楼7号办公室)

编辑: 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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