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增设"破坏公共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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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窨井盖三天两头"不翼而飞",来往的车辆、行人一不留神跌落进去,经常很"受伤",一个窨井盖搭进一条人命的案例也不少见。为了治理盗窃窨井盖的现象,城市管理部门也伤透了脑筋,可是这些偷窨井盖的"黑手"却似乎一直斩不断。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公安分局广陵分局文峰派出所民警陈先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城乡道路窖井盖屡遭贼手,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灯屡遭破坏,电缆不断被盗割等现象之所以会成为城市管理中难以治愈的顽症,给国家造成损失,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危胁,症结在于现有的法律在惩处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陈先岩说,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定性大至分两种 。破获景观灯、割断电缆,或者窨井盖被偷,只有在发生了致人死 、伤的情况,才会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那些虽然破坏了城乡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则更多的是以盗窃罪定性。"不过,窖井没了盖,行人掉进去是必然的,而破获这样的案件却是偶然的。"陈先岩说。

    "而且,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立案定罪标准是1000元起,如果被抓到的小偷,只偷了一个窨井盖或者10米、20米的普通电源电缆线,那根本连立案标准都够不上,对他们顶多只能进行拘留几天的处罚。作案人成本太低是这一顽症难以解决的根本原因。"陈先岩分析说。

    因此,在此次的全国两会上,陈先岩准备提交一份名为《关于增设"破坏公共设施罪"的议案》,建议通过增设罪名的方式,让偷窃、破坏窨井盖、电缆等公共设施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张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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