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义才建议,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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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3月3日电(记者石永红)全国人大代表、江苏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祝义才提出,我国应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

    祝义才多年从事农业生猪生产、加工业。他说,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涉及2亿多农户的根本利益。2002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问题信访一直是农民反映最突出的问题。2005年以来每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二三十万件,每年到农业部反映土地信访的都超过5000人次,其中一半以上是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土地承包信访问题突出,反映出农民土地承包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特别是仲裁严重缺失。祝义才认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迫切需要。目前,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了大量的纠纷调解工作,但只能解决一些事实比较清楚、情况比较简单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大量的纠纷主要是通过信访、诉讼、仲裁三种方式来解决。通过信访直接处理土地承包纠纷,难度大、效果不显著,常常形成久拖不解决的重复信访,特别是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主体是基层乡村组织和村委会时,则更加难以操作。若通过向法院诉讼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农民普遍觉得周期长、费用高、手续繁、执行难,法院也考虑到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案值小、地域分散、情况复杂,政策性比较强,有畏难情绪。

    相较之下,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建立在双方自愿,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由当事人据实申辩,依法进行裁决,更加快捷、有效、便民、利民。2004年以来,农业部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200市区县组织开展了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取得显著成效,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积累了经验。

    实践证明,土地承包纠纷解决不好不仅严重影响农业生产,还会直接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影响农村社会和谐和新农村建设,而仲裁具有便捷便民的特点,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无法可依,导致很不规范,有的规定仲裁时效为两年,有的没有规定仲裁时效;有的仲裁范围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的除土地承包侵权纠纷外,还把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也列入仲裁范围;有的不依法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等等。

    祝义才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的框架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特殊性。在制度设计上,对一些简单的土地承包争议,可以考虑实行一裁终局制;建议专门规定调解制度,把仲裁前调解与仲裁过程中的调解明确的区分开来;仲裁委员会应当靠近农村居住地设置,应当主要设置在县级,在乡镇可通过巡回庭制度以方便农民就近申请仲裁。(完)

责任编辑: 黄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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