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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月13日新华社及诸多媒体报道,代表委员呼吁警惕部门立法背后的“利益扩张”现象。“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类现象不能再重演了。”陈勋儒等委员面对部门立法背后的“利益扩张”现象,大声呼吁。吉林大学教授王维忠代表认为,立法成为政府部门占有权力资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是一个必须高度警惕的问题。
众所周知,法治领域一直是权力腐败现象的“重灾区”。提起法治领域的腐败,人们通常会本能地想到“司法腐败”这一众矢之的。诚然,司法腐败是权力腐败在法治领域的重要表征,不过,颇具隐蔽性的立法腐败也是不容漠视的权力腐败现象。相对于司法腐败,立法腐败的潜在危害性尚未引起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警惕和重视,鲜有对立法腐败的警示之声。
倘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可以视为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立法谋私、立法“走私”等立法腐败现象势必会对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尊严造成难以估量的戕害,滋生“劣法”甚至“恶法”的立法活动势必蜕变为动摇法治长城根基的“豆腐渣工程”,其后果不言而喻。
倘若说司法腐败往往表现为一种个体性腐败,那么立法腐败则往往表现为典型的集团型腐败,是一定的利益集团谋取私利而滋生的怪胎。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是立法腐败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腐败的一大“病灶”。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在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或部门都热衷于在立法中争权夺利,力图通过立法这一权威手段为本部门或本集团划定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以至某些法规规章带有明显的部门或集团痕迹,立法也因此蜕变为谋取部门或集团私利的工具,蜕变为为部门或集团垄断性利益保驾护航的秘密武器,法律这一“公共物品”也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物品”。正是在立法的保护伞下,某些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被合法化,某些垄断性的政策或长官意志通过立法程序变为冠冕堂皇的法律。
由于行政法规规章通常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主持起草,这种立法惯例实际上为某些行政机关利用立法谋取本部门或本集团的私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机会。因而不少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立法决策部门往往为协调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煞费苦心,这也是某些法律法规迟迟难以出台的幕后缘由所在。
倘若说司法腐败污染的是法治的水流,那么立法腐败则是败坏了法治的水源,其严重后果不言而喻。立法腐败现象意味着立法民主性的缺席,更是对立法合法性和正义性的亵渎。笔者建议:实行“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腐败的阴霾;积极推行立法回避制度,亦即凡直接涉及某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人大代表或委员在立法审议中对有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律法规草案要敢于说“不”;涉及诸多行业部门的法律的起草,不妨对专家学者采取立法招投标形式,由地位相对超脱的中标的专家顾问团进行起草。(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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