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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要求,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现结合我社实际,特就公务招待问题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发扬党的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纪委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有关规定以及新华社的相关规定。
二、上级党政机关来我社检查工作,或兄弟单位来我社进行公务活动需要用餐的,一般安排在机关食堂就餐,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20元。因特殊情况需要客饭招待的,严格控制接待标准:省部级干部(包括随员)每人每餐(正餐)60-80元,厅局级及以下干部每人每餐(正餐)40-60元,以上标准均包括酒水在内。
三、总社部门、单位之间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部门、单位与分社之间,分社与分社之间确因公务需要招待的,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禁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四、无论何种规格的接待用餐,均不得上高档烟酒。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10人以内一般不超过半数,10人以上不超过三分之一。
五、严格接待用餐的审批制度。总社部门领导出面接待用餐需由办公厅领导签字,处级以下人员接待用餐需由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接待用餐费用时,应将就餐人数、对方单位名称、接待事由等作为附件如实填报,否则不予审批。
六、社内、外的交往活动,一律不准赠送礼品。社外交往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和赠送纪念品的,应事先向计财局申报,否则不予报销。严禁用公款购买礼品、纪念品以私人名义送礼。
七、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社非内部核算部门。国内分社按中央有关规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八、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九、新华社以前所作的有关规定,内容上如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此为准。
--新发文[1997]厅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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