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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06-03-17 14:43:46
来源: 新华网江苏频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及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新华社的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新华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为政府采购。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是指使用新华社资金采购列入中央国家机关和新华社制定并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计财局是新华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下设新华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内有特殊要求的部门专用采购项目和纳入新华社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计财局组织集中采购。其他采购项目,由部门依据规定分散采购。
第二章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的制定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新华社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计财局依椐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新华社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财政部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八条  达到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招标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事先申报理由,由计财局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九条  新华社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方式,尽量采用公开招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招标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事先申明理由,并报计财局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新华社分散采购方式,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计财局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政府采购预算审核、信息统计、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和支付管理,但预算申请和立项论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新华社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

    第十三条  审批采购方式,办理集中采购委托和中介机构招标委托及相关备案事宜,以及信息发布事项。

    第十四条  监督和检查采购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审定专家聘请方法,核准招标文件和评标委员会名单。

    第十六条  中标结果和合同生效审定。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受理新华社政府采购的投诉质疑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组织由专家、预算、采购、监督等责任人组成的验收小组,对专项、集中采购项目或特殊项目的验收,也可委托采购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其他法律、法规或社长授权的职责。

第五章 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监督计财局直接负责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施委托的本部门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制作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六条  提供专家、评委名单和筛选办法,审定供应商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执行、验收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二十九条  年度政府采购统计报表上报计财局。

    第三十条  其他委托的职责。

第七章 新华社集中采购部门
    第三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部门及其相应的集中采购范围:
    (1)技术局:通讯、音像、网络设备;
    (2)摄影部:照相器材;
    (3)管理局:基建工程和办公家具及药品器械;
    (4)计财局物资处:汽车和非核算部门一般设备。

    第三十二条  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管理细则,并报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分社采购时,应设立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临时采购小组负责采购,组长由主管局级领导、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的评标或成交结果和合同草案,由计财局负责审定;特殊情况,报社领导审定。其他采购方式评标或成交结果及合同草案由采购部门按有关规定自行审定。

第八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其采购限额
    第三十五条  列入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的采购,由计财局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集中采购。

    第三十六条  列入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内部门专用项目的或新华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由计财局组织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

    第三十七条  其他采购由采购单位按规定程序分散采购。

    第三十八条  新华社集中采购限额为30万元(含)以上单一批次、单一品种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或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通讯技术建设、开发、服务、网络建设、更新改造、基建工程、大修理及其他项目支出)。

    第三十九条  新华社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万元(含)以上至30万元单一批次、单一品种的货物和服务或10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采购。

    第四十条  10万元以下的采购行为,由采购部门、分社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九章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流程
    第四十一条  预算申请部门应在收到计财局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20日内,将列入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向计财局报送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收货单位和交货时间等。经汇总后,由计财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细则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后由计财局另行公布执行。

第十章 新华社集中采购流程
    第四十二条  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根据计财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表,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部门应在预算批准后尽快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报送采购清单,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使用要求、交货时间和采购方式建议。

    第四十三条  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接到上述采购清单后尽快确定采购方式,并办理集中采购机构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接到委托后10日内,按照不同的采购方式填报"新华社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审批备案表"。经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审核同意后进入采购实施程序。

    第四十四条  新华社集中采购的合同付款,按新华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由采购机构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签字申请,经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审核后,凭合同、发票入库单等相关文件,由计财局资金处按照财务制度直接支付合同款项和报帐。采购部门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帐建卡。

    第四十五条  采购部门在项目正常运行后,向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申请验收,由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采购部门进行终验,并按终验结果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
第十一章    新华社分散采购流程

    第四十六条  采购部门、分社根据计财局下达年度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组成采购小组,制订采购方案,填报"新华社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审批备案表",报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备案审批。

    第四十七条  采购小组根据批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将视采购的具体情况,参与采购小组工作。

    第四十八条  采购机构、部门或分社应按新华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的批复文件,支付合同款项。

    第四十九条  采购部门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帐建卡,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二章    应急采购
    第五十条  为保证突发事件采访报道所需的采购行为,属于应急采购,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可不受本办法的约束。但是,采购部门应在报帐时提供充足的理由供有关部门查证,且责任自负。情况说明同时在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备案。

第十三章    日常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在计财局的领导下,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方式、程序的执行情况;
    3、文档整理保存情况;
    4、采购机构及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5、采购过程中的质疑答复及违规情况。

    第五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无条件配合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新华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和人员,应对自身的行为承担行政、民事和法律责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设立社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在采购文件中公布,方便单位、个人和供应商对新华社政府采购的监督。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内容或未涉及,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新华社其他有关采购的规定和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新华社直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新华社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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