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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积极推进市场监管合作
 
2007-07-26 10:33:26
来源: 新华网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与核心是市场一体化。近年来,随着长三角地区经济交流的日益密切和区域统一大市场的形成,长三角两省一市逐步加强了在区域市场上的监管合作,初步形成了一体化的市场监管模式。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合作初见成效

    一、工作联系制度建设取得进展。目前,两省一市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部门间的交流合作日趋频繁,并陆续建立了一些经常性的联系制度。

    如三地药品稽查部门建立了"沪、苏、浙三省市药品稽查联防协作区",签订了协作区协议,每年召开一次药品稽查协作区会议,对药品稽查工作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两省一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展开了合作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和有关数据交换平台陆续建成。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两省一市工商行政部门在互联网上建立了"长三角消费维权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三地就建立长三角WTO/TBT共同应对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联合办案执法机制初步建立。长三角地区相关执法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初步建立了联合办案执法的机制。

    两省一市工商部门制订了长三角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共同加大了对商标案件的协查力度。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指出,江浙沪三地工商部门的合作将创造一个更利于企业生长的环境,更优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发展环境,从而实现长三角综合竞争能力的提升。

    在药品稽查办案方面,两省一市相关部门不断加强稽查信息沟通,健全办案协查机制助。近四年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江苏药监部门协查案件90件,协助浙江查案34件,江浙两省也协助上海市查案35件。

    两省一市质监部门建立了"江浙沪中外品牌保护协作网"和联合执法机制。2003年以来,三地质监部门联手办案共出动执法人员860余人次,查处案件(包括协查)320余起。

    四、部分技术标准和政策实行了互认互通。目前工商部门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实行长三角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互通互认。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合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合作存在一定的体制障碍。如负责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两省一市信用机构分别隶属于上海市信息委、江苏省经贸委、浙江省发改委,在推动具体工作时遇到统筹协调的权威性不够强、经费保障不充足等实际问题。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上,上海与江苏、浙江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设置也不相同。

    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合作缺少法治协调机制。三地出台的有关市场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性法规、规章各自独立,缺乏区域协调性,甚至相互抵触。例如,江苏、浙江等十九个省市已制定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而上海却没有此项地方法规,因此上海著名商标在保护和执法方面处于法律地位和法律保障不对等的不利状态。

    专家认为,从法治角度看,长三角已经达成的旅游、人才等合作协议的内容,无不涉及长三角行政法律制度的协调与优化,需要各地的政策法规及时跟进。

    三、与长三角市场监管密切相关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是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目前,两省一市均建立了地方性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定期向该系统提供相关信息,具备了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但从实践上看,由于信用信息的披露缺乏法律依据,什么信息可以披露,什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还没有法律加以规定,从而给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和综合性信息平台的建设带来了困难。

    加强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合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合作,有利于两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消除行政壁垒,在长三角地区形成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专家认为,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地区的市场监管合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与长三角区域市场监管工作相关的法治协调机制。两省一市要组织力量对有关市场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技术性法规进行梳理、比较,清理已经出台的不利于两省一市区域市场监管合作的地方法规政策。

    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与合作。其一、研究建立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由两省一市的整规办牵头,制订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合作基本框架,确定重点领域,统一执法原则,提升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合作联动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其二、推动两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通过制定联合执法协议书等形式,完善案件移送协作机制,加强重大案件联动执法,实现联合执法制度化。其三、积极推动建立跨省案件查办制度。可根据区域发展特点,探索采取联合发文、联合办案、网络互通等方式简化程序,提高协查办案的效率。

    三、加强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间的联系与合作。两省一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学术团体等民间组织,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联手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活动、研究解决市场监管工作热点难题的对策,共同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工作的发展。(完)(021-64315153;1367644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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